603336902 李杰伟
一、故事的背景差异以及结局的差异
《正义难伸》片子讲述的是1976年美国德州达拉斯市一个被冤枉的人犯,因谋杀警察被判有罪而终身监禁,11后终因真相大白而洗清罪行的故事。《岛国杀人纪事》是源于1991年3月24日,台北县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所衍生出来的苏建和三人被刑求及可能涉及的错判案。由于两者在定性上的差异所以导致两者的呈现也是会有不少差异的。如果说《正义难伸》是通过一步步的推敲来指正案犯,那么《岛国杀人纪事》则是通过一步步的辩证来寻
求真相。前者已经可以定性谁是罪犯,在是引导观众指向罪犯,而后者在制作完成后也并没有在法律层面来证实苏建和就是被冤枉的。一部纪录片只能推导出案件的审判中“可能”是存在问题的,罪犯可能是无罪的,但是却不能直接定性。这也正是为什么《正义难伸》在叙事上来起来是倒叙,因为时间已经水落石出了,但是《岛国杀人纪事》却不能这样轻易的下结论。定性的差异也使得片尾的差异较为明显。《正义难伸》可以给观众以想象的空间,但是罪犯的指向是明确的。《岛国杀人纪事》则只能给观众说明此案的审理中可能会存在问题这样的预设,所以需要各种声音来关注案件,还原案件。
二、戏剧重演
戏剧重演在刑侦案件中对于事件现场的还原起着一定的作用,由于事件的经过,即现象意义上第一手的直接镜头,是根本不可能被记录的,所以在必要的且需要体现案件的相关部分时候,戏剧重演也就派上了用场。《岛国杀人纪事》的专题片中也有戏剧重演的部分,但是比起《正义难伸》就显得少之又少,但是这并不影响事件的呈现,因为后者整个事件的亲身参与者已经很难在对事件真相进行还原,所以对于绝大部分的事情本原也只能借助于戏剧重演的帮助。
这里有一个问题在于:既然《正义难伸》中已经很难还原事件的真相,需要借助戏剧重演的帮助来呈现事件的真相,那么为什么要使用纪录片而不是剧情片来表达呢?李道明解释道,纪录片与剧情片的最大区别在于:纪录片有已被记录下的事实记录作为依据,换言之,也就是说发生在摄影机前的事件并不是被安排给摄影机拍摄的,而是却有其事的。然而剧情片则是完全由编剧构想出来的产物。说到底,还是由于纪录片的“真”这一属性来决定导演要选择用纪录片来表达意见的。[1]
三、旁白、采访与基调
不同于《岛国杀人纪事》中的记者出镜和大部分对于事件还原的旁白,在《正义难伸》中就很难见到,对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众多事件相关者的采访,都是只有他们回答的影像,并没有导演或者记者的引导,(至少在形式上并未能够体现)。影片没有一句旁白,故事的推进全靠剪切的采访对象的讲述,一个人的谈话引出下一个人,亚当斯——哈里斯——警察——法官——证人——律师——目击证人逐一出现,当然每个人“自我陈述”的时间不同,出现次数也不同。
《正义难伸》影片在开头就奠定了黑色的基调,第一个镜头:夜幕降临的城市,一个圆顶的高层大楼,零星的灯光,镜头向下推移到依稀的街头灯光,暗示着夜幕下的达拉斯不安的气氛。影片中大部分场景都是以黑夜或低光照明的方式形成低调的影像的特色,即使对人物的采访也是黑白对比明显。影片中,黑夜的场面特别多,无论是内景或外景,总给人以阴森恐怖、神秘莫测的感觉,引发危机感;再加上有力而施催眠术般的音乐,配以缓慢动作,特写镜头的频繁出现,危险似乎一直笼罩在周围,而且愈发紧迫。而《岛国杀人纪事》中整个基调却像是一场论证和推理,耐心的接受各方的看法并呈现,显示出针锋相对的两方,一面是有罪论,一面是无罪论,记者通过试图让辩论的双方各抒己见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一方却由于证据的不充分而越来越理亏。
四、主题的一致
人的想象力是特别丰富的,失真在所难免,而想象和经验,是符号转译过程中最大干扰。人有时会常说,不要相信你的眼睛。说到底,其实这还是想象和经验的问题。人亲眼看到的确实是事实,这点我不否认,但我要补充的是,出现在人眼睛里的东西,并非全是人所看到的。我解释一下,“看”,这个词带有主动的属性,即刻意的、有意的去留心,但“出现”这词,就客观了,是不经意的。所以说,“亲眼所见”式感性的甄别,的确可信,但问题是“记忆”这东西,加上想象和经验,对于那些不经意间看到的事物来说,此时的“理性”往往会篡改“真相”。
《岛国杀人纪事》和《正义难伸》两部片子虽然是关于两桩不同命案的纪事,但是却都需要归划到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正义这一议题。不得不承认法律系统由于立法的缺失和相关法律的却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在许多状况下并不能推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目前进步的法律系统都以走向无罪推定:宁可错放一百以免误关一人,避免造成无辜民众受害。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本来是独立且不可随便更改的,但是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错案的更改也就变得难上加难,如果不是得益于公民团体和媒体的帮助,很难讲苏建和能否重获新生,但是此并非为长久之计,唯有缜密的侦查,科学的取证,审慎的推理,公正的审判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都不会被法律所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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